内 容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237项);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10号颁布)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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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六)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七)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八)外国(地区)企业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的,须提交项目合同(原件1份)和发包(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九)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银行、保险类企业提交); (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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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注册大厅(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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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五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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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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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费 |
1、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2、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3、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4、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5、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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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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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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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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