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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来源:  2010年09月06日    字体:

  (1)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3)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4)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6)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 国家工商总局
  • 国家质检总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版权局
  • 国家食药局
  • 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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